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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學年度課程規劃

課程規劃

來源於:輔仁大學學士後法律學系

本系學士班修業期間三年,畢業總學分訂為八十二學分,全為選修課程。另依學生需求,除於本系開設選課程外,並鼓勵學生選修法律學系或財經法律學系之課程,以期學生能以自己原有之專業及興趣,結合相關法律選修課程之學習,進一步提升跨領域之知識及能力,增強其競爭力。

一、
課程之特色

本班之課程具有下列特色:

(一)不再修習共同科目。

(二)開設眾多新興法律科目。

(三)無必修課程。

二、課程之設計原則

本系招收入學之學生,為具有學士學位之大學院校(包含進修部)非法律學系畢業生,原已修畢一二八學分以上之非法律課程(其中尚包括共同科目或通識課程),足可折抵共同科目,故本系開設之課程,不包括共同科目。

為增加其選課彈性,我國一般法律學系傳統上僅將若干基本法律科目(例如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商事法)設為必修課程,對於有特定需求之同學有所限制,因此目前全面改選修課程

一般法律學系多數訂有三種擋修科目,亦即民法總則不及格擋修民法債編總論,民法債編總論不及格擋修民法債編各論,刑法總則不及格擋修刑法分則,因本系學生修業年限為三年,較不容許擋修科目之設計,因此只要求選修過此科目若不及格皆不再擋修之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