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所介紹 / 沿革與系史

沿革與系史

壹、沿革

  現代社會,係屬於以各種專業知識為基礎之多元而複雜的社會,其所發生之法律問題,極須有各種法律以外之專業知識及經驗,而具有科際整合能力之法律人才,始能真正知悉並掌握問題所在,並對其為準確的判斷及妥適的處理。招收高中畢業生進入大學,教授法律單科專業學識之傳統法學教育方式,其所培養出來之法律人才,因智識領域及社會經驗甚為狹窄,顯然無法因應及滿足現代社會之需求。又法律係人類社會生活之規範,學習法律之前,有相當的社會經驗及其他專業知識者,較能在學習法律之過程中,理解並掌握法律規定之真義及法理,因此非法律學系之大學畢業生,且已有工作經驗之社會人士,是法學教育的最佳對象。

  本於上述理念,並配合社會對跨領域法律人才之需求,因此近年來國內已有不少大學法律學系,開設碩士乙班,或成立法律科際、科技研究所,招收非法律學系之大學畢業生,施予基礎法學教育並於完成碩士論文後,授予法學碩士學位。實施以來,呈現出若干有待改進之問題。因此,設「學士後法律學系」,循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之程序,培養法律人才,既符合上述意旨,又無碩士乙班或法律科際、科技研究所之缺點,並能滿足非法律學系之大學畢業生進修法律之殷切需求。「學士後法律學系」,基於招生對象的特性,以及法律專業課程的完整性,可以發揮以下之功能:

一、 培養科際整合之專業領域法律人才

  本系學士班招生之對象,為大學院校非法律學系畢業生,且多為已經就業之在職社會人士,除可確保學生具有較高素質外,因學生年歲稍長,個性穩定,生活及工作經驗較為豐富,又具有理、工、醫、農、文、商、藝術、管理、政治、軍事、外語……等各種不同專業知識,再給予完整的法學教育及專業訓練,可以達成科際整合之目的,培養出各種不同領域之專業及科技法律人才,促進國家全面優質法治化。

二、 改進學士後法律碩乙班或法律科際、科技研究所之缺點

  國內大學法律學系目前所設之碩乙班或法律科際、科技研究所等,同樣招收大學院校非法律學系畢業生,修業二至三年,教授基本法律科目,且必須撰寫碩士論文,畢業時授與法學碩士學位。因為其在學學生僅接受三年或三十多個學分之基礎法律科目教育,尚未具有撰寫碩士學位論文之能力,故有許多學生因無法完成論文而離校,有些學生雖勉強完成之碩士論文,惟其品質普遍較為低落,與一般法學碩士班學生完成之碩士論文,尚有差異而不能相比。

  又因非法律學系畢業生,雖已具有其他專業領域之學識及學位,但在法學領域僅接受三年或三十多個學分之基本教育,並不具有法學碩士之學術能力,授與法學碩士學位並不適當。因此國內法律學界人士,對此有非常大的反對聲浪,認為關於學士後法律教育,應與學士後醫學教育設為醫學士班一樣,設為學士後法學士班,方為正辦。此外,學士後法律碩乙班或法律科際、科技研究所,係日間部學制,必須在白天上課,而學士後之學生幾乎均已就業在職中,因此學生考上碩乙班後或法律科際、科技研究所,必須申請留職停薪甚至離職,喪失工作收入,減少繼續累積工作經驗及陞遷機會,因此近年來碩乙組考生註冊率普變不高。

  「學士後法律學系」,招收大學畢業學生,修業三年、教授法律學系學士班所修習的全部法律科目,夜間及假日上課,不必撰寫學位論文,畢業後授與法學士學位,可改進碩乙班或法律科際、科技研究所之缺點,是比較正確的方式。

三、 滿足在職專業人士進修法律之需求

  社會上有許多非法律學系畢業之專業在職人士,例如醫師、藥劑師、會計師、工程師、技師、公司中高級主管、政府官員、護理人員、財務人員等,具有很強烈的進修法律及接受完整法學專業教育之意願。這些人士欲進入法律學系就讀,若必須重拾高中課本,與高中生一齊參加入學考試,入學後又必須修讀相當學分之共同課程,既辛苦又不公平,多數人因而卻步,使學校喪失造就更多專業與科際整合法律人才之機會。設「學士後法律學系」,提供專屬的甄試入學管道,以及免修共同課程之方式,不僅得以滿足這些有心的專業人士進修法律之需求,更可使學校招收到素質優良而有強烈學習意願的學生,在施教上得以事半功倍。

四、 與碩士在職專班接軌提昇回流教育品質

  近年來政府極力倡導並推動回流教育及終身學習,本系之成立,提供了一個非常良好的回流教育及終身學習管道,完全符合上開宗旨。本系之畢業生,如有願意利用公餘繼續在法學領城深造者,自可報考本校或他校之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於接受完整的碩士班課程教育,取得碩士學位後,再報考本校或他校之法律學系博士班,攻讀博士學位。在如此循序漸進而厚實的教育及學習下,將可以大大提昇法學回流教育之品質,除對於學生原所從事之專業領城之發展,有極大的助益外,對於具宏觀視野之優秀法律專業人才之培育,亦將有重大的貢獻。

五、 實踐校長對於法學教育之建議

  本校李前校長寧遠先生,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參加「司法院八十九年度邀請教育界參與司法改革座談會」時,提出五項建議,其中第三項:「法官過於年輕,法律教育應改為學士後,以因應多元化之需求,並解決法官年輕化的問題。」本校設立「學士後法律學系」,是實踐李前校長理念之具體作為。
 

貳、系史

  輔仁大學學士後法律學系(簡稱本系)係陳猷龍教授基於培養科際整合之專業法律人才、改進學士後法律碩乙班之缺點、滿足在職專業人士進修法律之需求等理想,親自撰寫計畫書,利用同時擔任本校教務長及進修部法律學系主任之便,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向學校提出九十二學年度「進修部法律學系」增設「學士後法學班」之申請。

  經過一年八個月的溝通與努力,終獲教育部同意自九十二學年度(92年8月1日)起成立,隨後教育部並將本系之招生辦法,核定為「輔仁大學學士後各學系招生辦法」,本系即以「輔仁大學學士後法律學系」名義辦理招生。

  九十二學年度起陳猷龍教授因獲遴選為本校法律學院首任院長,辭去進修部法律學系主任兼辦學士後法律學系系務之職務,改由陳榮隆教授接任。嗣後在陳猷龍院長與陳榮隆主任共同努力之下,學士後法律學係獲得與一般學系相同之地位,擁有系主任及系秘書。

  為解決本系所帶給進修部行政管理上的不方便,以及增加本系對外之號召力,陳猷龍院長三次向進修部部務會議提案,要求同意將本系移歸法律學院經營,均未獲通過。陳猷龍院長乃又親擬計畫書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向學校提出九十四學年度「法律學院」增設「學士後法律學系」之提案。

  93年1月8日於輔仁大學九十二學年度第一學期校務會議,討論研發處所提本校「九十四學年度增設、調整系所班組及招生名額總量案」時,由於陳榮隆主任的發言,而作成附帶決議:「1.學士後法律學系將來由法律學院承接之後,原進修部學士後法律學系未畢業之學生由法律學院繼受。2.現在進修部的預算方式請以法律學系在職專班之模式處理,將來移至法律學院後,由法律學院規劃。」

  93年2月1日,陳榮隆主任因借調至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擔任委員而辭去本系系主任之職務,由劉春堂教授接任。

  又經過兩年的溝通與努力,終獲教育部93.11.3台高(一)字第0930139084號函核定法律學院自九十四學年度(94年8月1日)增設學士後法律學系,並獲分配日間招生名額52名。